时间:2022-11-09 19:12:20 | 浏览:1516
又到了给娃“充电”的时候
游学、野外生存、国学、科技
......
各式各样的夏令营成为
暑期家长们最热衷的事儿
开拓视野、锻炼能力、寓教于乐
夏令营固然好处多多
而陌生的环境
不熟悉的老师
新认识的伙伴
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麻烦~~~
娃受伤了怎么办?该向谁索赔?
法官通过案例提示您,为孩子选择夏令营,应仔细筛选、谨慎签约、学会维权。
王同学是一名一年级小学生,暑假期间参加某培训中心(有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)组织的“精彩·暑假”主题夏令营活动,活动内容为参观市内图书馆、天文馆、科技馆等场馆。一天,王同学在进入科技馆大门时,被夏令营中的张同学推了,王同学被撞倒,磕掉半颗牙齿。王同学磕掉牙后,告诉了夏令营老师,老师以为王同学是换牙。当晚王同学将被撞倒磕掉牙齿的事情告诉了父母,王同学的父亲带着王同学就医,诊断为└1近中切角折断。后,王同学将张同学和某培训中心诉至法院。
讲 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
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。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我国《民法总则》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夏令营过程中受伤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教育、管理职责,属过错推定责任,校方应就其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承担证明责任。本案中,科技馆大门为双开玻璃门,事发时仅开放一侧玻璃门以供出入。夏令营主要是一二年级的学生,年纪较小,自我控制能力较差,在进入玻璃门时通道较窄,若缺乏秩序,容易造成伤害。张同学在进入科技馆之前一路奔跑,无人看管制止。王同学受伤之后,夏令营老师亦没有及时查看、及时就医,故没有尽到足够的教育、管理职责。
撞人的张同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父亲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就其给他人造成的伤害,承担无过错责任。该培训机构虽有管理职责,但无法要求其达到监护人看护水平,故结合过错程度,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,某培训机构承担次要责任。
近年来,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孩子有“低龄化”趋势,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越来越多。由于年纪较小,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健康情况的关注,一方面缺乏自制力和判断力,易导致孩子之间在玩耍中造成损害后果。就此情况,首先,低龄化儿童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时更应该谨慎,选择证照齐全、人员专业、设施安全的正规机构,不要仅凭照片和视频而轻信广告宣传。其次,在参加夏令营前,家长应嘱咐孩子,不要追跑打闹,听从老师指挥。若自身遭到伤害,要第一时间报告老师和家长,将损害降到最低。